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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1、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具有以下這些特徵:相對性、任意性、補償性和制裁性。

2、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違約責任是一種具有經濟內容的責任,當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就應以經濟利益為內容的違約責任加以補救。而民事責任根據違反義務的性質不同,可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見違約責任不僅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民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3、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的特徵的具體內容:

(1)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不涉及合同關係以外的人。因為違約責任是合同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所負的法律責任,第三人也不負違約責任。

(2)任意性: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一方的違約責任做出事先安排,如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幅度,可事先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同時,為了保障合同當事人設定的違約責任的公正合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約責任,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3)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雖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但它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這是它不同於其他民事責任的重要特徵。

(4)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制裁性雙重屬性:法律確定違約責任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彌補或補償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額損害後果,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因此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這一般通過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和其他方式來體現,使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得到全部補償或部分補償。同時,在合同當事人有過錯時,違約責任還體現了對責任人的制裁性,這一般通過支付相當於實際損失數額的賠償金或高於或等於實際損失數額的違約金來體現,還可以通過強制實際履行、同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來體現。

二、建築工程合同特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建設單位(發包人或稱發包方)和施工單位〔承包人或稱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它具有建設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徵,且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標的的特殊性: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築產品、而建築產品和其他產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體龐大、生產的流動性、單件性、生產週期長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2、合同的內容繁雜:由於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種主體以及他們之間的法律、經濟關係,這些方面和關係都要求施工合同內容儘量詳細,導致了施工合同內容的繁雜。例如。施工合同除了應當具備合同的一般內容外,還應對安全施工、專利技術使用、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設備的供應、運輸、驗收等內容作出規定。

3、合同履行期限長:由於工程建設的工期一般較長,再加上必要的施工準備時間和辦理竣工結算及保修期的時間。決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

4、合同監督嚴格:由於施工合同的履行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響,國家對施工合同實施非常嚴格的監督。在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全過程中,除了要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嚴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建設行政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等都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嚴格的監督。

三、建築工程合同簽訂步驟

1、立項。

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並報國家計劃部門批准。

2、進行可行性研究。

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後,成立籌建委員會,委託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並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3、訂立勘察。

設計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4、訂立施工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依據被批准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築、安裝合同。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的特徵只要有相對性、任意性、補償性和制裁性;也拓寬了一些關於建築工程合同如何簽訂以及它的特徵的知識,當雙方簽訂了合同就得要遵守合同的每一條條款,出現違約情況就按照相關的規定來處理,保護好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