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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監理合同監理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監理合同監理違約責任是什麼?

建築工程監理合同監理違約責任是什麼?

建築工程監理合同監理違約責任是支付違約金或者是恢復原狀的。在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規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價款、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組織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等。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或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承包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二、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施工合同具體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建築類型的工程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一旦簽訂的話,那麼就必須嚴格的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的業務,如果説不完全履行或者是完全不履行的話,都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文予以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