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1、建築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也即違反了建築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或者是發包方需要守約的一方承擔諸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續履行等的責任。
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其屬於一種財產責任。
3、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説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二、工程合同施工方違約情形有哪些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已經簽署了建築工程合同的承包方、或者是發包方,可能會故意、或者是因為過失而實施了違反建築工程合同內容的行為,守約一方發現對方的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損失之後,可以向對方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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