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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規定是什麼?

工程質量問題一直是我國嚴格管理和監督的一項工程,特別是對於建築工程有着更為嚴格的規定和驗收,因為建築工程在投入使用後如果發生事故就會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給很多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那瀋陽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瀋陽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規定是什麼?

瀋陽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規範和約束建築工程保修責任主體的保修行為,維護建築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簡稱用户)的合法權益,根據《瀋陽市建築工程保修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的保修及投訴處理。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和投訴處理的綜合管理工作。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和投訴處理工作。

瀋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和平區、瀋河區、大東區、皇姑區、鐵西區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和投訴處理;東陵區(渾南)區、鐵西新區、沈北新區、棋盤山開發區、于洪區、甦家屯區以及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和投訴處理。

市和區、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通過利用媒體、政務公開等方式向社會公佈辦公地址、聯繫電話等必要信息。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質量保修是指對處於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修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通過信函、電子郵件、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依法委託的質量監督機構反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及合同的約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質量投訴處理是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直接受理或上級部門交辦、轉辦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和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規範等標準、規定,按投訴處理程序調查核實,責成責任單位對質量缺陷進行限期修復和投訴雙方發生的分歧進行調解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責任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管理單位和設計單位等。

第五條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條例堅持建設單位對用户負責,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的原則。

建築工程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問題,責任單位必須及時無償保修,保證質量。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鑑定單位鑑定,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結構質量問題,保修責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問題造成損害的,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司法程序向責任單位申請賠償。

第六條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範圍和期限:

一)土建工程:陽台、窗台、窗框漏水;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內外牆及天棚粉飾裝修開裂、起鼓和脱落;門窗變形、開關不靈;油漆、塗料脱皮;台階排水坡斷裂、沉陷等,保修期為2年。

(二)電氣管線、上下水管道安裝工程:上水管道滲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滲漏;電器安裝不符合標準,保修期為2年。

(三)建築裝修工程及其它建築使用功能工程保修期為2年。

(四)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供熱、供冷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

第七條施工單位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單位對用户的質量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準住通知單之日起計算。

建設單位銷售竣工驗收合格期滿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住房,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針對質量內容予以重新約定,明示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凡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重新約定質量保修內容的,保修範圍和期限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由建設單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

第八條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確定的原則確定保修責任。質量保修責任的確定(由質量站規定各類質量問題的保修責任主體,明確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物業單位各承擔什麼樣的質量保修責任)。

第九條由於地震、洪水、颱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問題,不屬於保修範圍。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交付住宅工程時,應當向用户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及《住宅分户驗收表》。《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質量缺陷問題的投訴受理單位名稱、聯繫人及有效聯繫方式。委託物業服務單位受理用户投訴的,應當將物業服務單位名稱、聯繫人及有效聯繫方式書面告知用户。

建設、施工等質量保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和投訴處理制度,按户建立工程質量狀況檔案,及時記錄質量保修和投訴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期限內發生質量缺陷問題,用户應當及時通知責任單位。責任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屬於保修範圍的,應當儘快提出保修方案,經用户同意後在15日內予以保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問題,責任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查看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涉及安全質量缺陷問題的處理方案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審定籤認,維修過程中工程原監理單位應當進行過程監理。保修完成後,責任單位(涉及安全的、還需監理單位)簽署驗收單,並徵求用户意見。無特殊情況,保修工作應在3個月內完成。

在責任單位實施保修過程中,用户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要求賠償或其他方式阻礙保修工作進行。凡因用户原因導致質量保修無法實施的,由用户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質量保修責任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用户可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市和區、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設專人接待、登記用户的投訴,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通知責任單位予以保修。

第十三條用户投訴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問題,應當提供如下情況:

⑴姓名、地址、聯繫電話;

⑵項目(小區)名稱、地址、入住時間、建設單位名稱;

⑶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通知書》和《住宅分户驗收表》;

⑷工程質量缺陷問題描述及相關證明材料;

⑸請求處理的具體要求;

⑹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據和資料。

用户委託代理人進行反映的,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及相關身份證明。多人採用信訪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訴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理用户投訴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⑴填寫《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受理用户投訴;

⑵向責任單位發出《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責成其查明原因,確定保修方案並同用户協商;

⑶用户同意保修方案的,責成責任單位限期予以的保修,並跟蹤進度;用户不同意保修方案理由正當的,責成責任單位考慮用户理由後重新制定保修方案;無正當理由的,建議用户通過司法等其他途徑解決。

⑷責任單位保修完成後,及時回訪保修結果並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五條責任單位自接到用户或質量監督機構的保修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保修或同一質量缺陷問題經保修3次後仍未解決的,用户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後;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用户在保修過程中,要求對質量缺陷問題進行檢測和鑑定的,應與責任單位協商,責任單位認為不需要檢測鑑定的項目,或不需要檢測鑑定即能確定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檢測或鑑定報告,但用户有異議的,用户可與責任單位共同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鑑定,檢測鑑定費用由用户先行墊付,根據檢測鑑定結果確定費用承擔主體。

第十七條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因建築材料、構配件不合格導致的質量問題;按下列規定確定保修責任,由責任主體承擔保修費用:

(一)屬於施工單位採購的,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

(二)屬於建設單位採購的,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

(三)屬於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提供的虛假或錯誤檢測報告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保修責任。

上述責任單位被解散、撤銷、宣告破產而終止的,質量保修按行政隸屬關係由其主管機關負責實施。無主管機關的,責任單位申請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徵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意見,對未履行完保修責任的單位;應當不予批准。

責任單位分立、合併或其他變更的,質量保修責任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下列情形不屬於質量監督機構和投訴受理範圍:

㈠超出保修期限或不屬於保修範圍的;

㈡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

㈢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且投訴內容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

㈣投訴人與所投訴房屋無產權關係未受產權人書面委託的;

㈤涉及經濟賠償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或提出退房、換房等要求的;

㈥因用户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的以及裝飾裝修不當引起的質量缺陷問題;

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已經受理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的重複投訴;

㈧投訴人對投訴處理複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重複投訴;

㈨其他不屬於工程質量缺陷範疇,以及依法不屬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責範圍的投訴。

第十九條責任單位已承諾按有關規定履行保修責任;但投訴人對其維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定調解書,當事雙方簽字認可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質量監督機構可終止投訴處理:

㈠投訴人反映質量缺陷問題已得到修復;

㈡投訴人撤銷投訴;

㈢在處理過程中進入訴訟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㈣投訴人與責任單位就保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較大分歧,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

㈤當事方在執行調解書時提出異議,經調解仍存在較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的;

㈥當事方對質量監督機構處理投訴產生不信任。

對於第㈣、㈤、㈥種情況,質量監督機構應制作投訴處理意見書,書面回覆投訴人,建議通過仲裁司法途徑解決。

第二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做出處理並書面答覆後,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籤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其上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投訴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複查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投訴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有關機構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條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實施保修後,責任單位應針對保修部位及內容的保修質量向用户出具承諾書並兑現。在承諾期限內同一質量缺陷問題再次出現時,仍由原責任單位負責質量保修。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保修實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將保修抵押金存入負責該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賬户。未存入保修抵押金的工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修抵押金存入標準:

㈠住宅工程按工程造價的3%;

㈡工業與公共建築按工程造價的1.5%;

㈢其他工程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確定的比例。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依據上述標準按1:2的比例承擔保修抵押金,建設單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不得轉為支付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保修抵押金存入、使用和退還的規章制度並接受羣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在工程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缺陷問題,或者雖已出現,但責任單位已按規定進行修復,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按存入標準和比例分別退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七條保修抵押金退還程序:

㈠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退還保修抵押金申請表;並提供如下資料:

1、用户回訪單,回訪數量不少於50%;

2、該工程物業服務單位及業主委員會(公用建築應為使用單位)關於回訪單真實性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的情況證明;

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審核後,滿足要求的在2個工作日內退還保修抵押金。

第二十八條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問題,責任單位不按有關規定保修,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未改正的,使用保修抵押金予以保修。

第二十九條在保修期內使用保修抵押金實施保修,由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針對使用主體、使用程序制定具體規定。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通常對於建築工程的質量在每一個環節和建設過程中有折因為嚴格的驗收規定,從而來保證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不出任何問題,確保在工程完工之後百分之百合格,進而能夠保障在投入使用後不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