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協議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一、分家析產協議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繼承與分家析產既有一定的聯繫,又有原則的界限。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繼承畢竟與分家析產不同。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繼承是指財產所有權從被繼承人轉移給繼承人,權利主體發生變更;而分家析產是財產所有權的進一步明確,即進一步明確家庭共有財產的各共有人具體對哪一部分共有財產享有獨立有所有權,不發生整個財產所有權主體變更的問題。
(二)財產基礎不同。
繼承的財產基礎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即可用於繼承的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分家析產的財產基礎是家庭共有財產,即供分家析產之用的財產是全部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對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權,至於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則不屬於分家析產的對象。
(三)兩種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不同。
能夠引起繼承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只能是被繼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分家析產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處理財產繼承事宜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而分家析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在我國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在很多情況下是以習慣為依據。
(五)發生時間不同。
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贈與協議(贈與合同)是當事人個人意志和權利的統一。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分家協議(分家析產)則是權利當事人集體意志和權利的統一。兩個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協議,則分家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法典》合同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分家析產協議和遺囑的主要區別在於性質不同,分家析產是幾方當事人針對於共同的財產,進行公證後的分割。而繼承遺囑的財產,則是由遺囑人立下的遺囑來執行的,那麼財產的所屬權也是根據遺囑的內容授權給該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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