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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與代書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一、遺贈撫養協議與代書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與代書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囑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囑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囑是從立遺囑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代書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總之,遺贈撫養協議嚴格意義上來講不屬於遺囑,如果是遺囑的話,立遺囑人可以自己單方面的指定繼承人,可遺贈撫養協議就不一樣了,就算自己願意把一部分遺產交給其他人,可能對方還不願意承擔撫養義務,所以具體的內容還得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