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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

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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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有什麼區別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而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一個大家庭中父母、子女等親屬就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達成一致觀點後,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他們主要區別有幾點: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則需要一個家庭裏所有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協議上簽字後,協議才發生效力。

2、遺囑處分的是個人財產,對他人財產做出的處理無效。而財產分割協議裏處理的既有個人財產,也有共同財產,協議生效後,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算完成了,當事人不能反悔。

3、遺囑有多種形式,而財產分割協議主要是書面形式。

4、遺囑訂立後可以撤銷和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簽字生效後不能撤銷和變更,除非簽字人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