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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而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一個大家庭在發生子女結婚等情況後,為了分開生活,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他們主要區別有幾點: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分家協議則需要一個家庭裏所有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協議上簽字後,協議才發生效力。

2、遺囑處分的是個人財產,對他人財產做出的處理無效。而分家協議裏處理的既有個人財產,也有共同財產,協議生效後,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算完成了,當事人不能反悔。

3、遺囑有多種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多種形式,分家協議主要是書面形式。

4、遺囑訂立後可以撤銷和變更,分家協議簽字生效後不能撤銷和變更,除非簽字人協商一致。

遺產要怎樣分割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4、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如果家庭中有家人去世留下了財產之後要進行繼承時可以自行選擇遺囑還是直接在先前就簽訂一份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如果是家庭關係比較温和的情況基本上都只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就可以解決糾紛,但是遺囑也是公民財產繼承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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