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析產協議與遺囑哪個有效?
一、家庭析產協議與遺囑哪個有效?
家庭析產協議與遺囑一般情況下兩個都是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存在衝突的情況,這下是以前者為準的。訂立分家析產協議的目的,是父母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將家庭財產公平分割給各子女,促進新的家庭誕生、延續。訂立分家析產協議之行為,本身體現了家庭成員從親情的角度,平等協商處理家庭共有財產,避免因財產糾紛破壞家庭團結,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矛盾。因此,分家析產協議對於維護家庭穩定、促進家庭團結、保障社會安定,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對於家庭成員間簽訂的分家析產協議書,如果對家庭財產進行了處分,綜合家庭所有財產分配、協議履行情況等情形,如有證據證實是家庭成員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不可輕易認定無效。
二、分家析產協議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繼承與分家析產既有一定的聯繫,又有原則的界限。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繼承畢竟與分家析產不同。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繼承是指財產所有權從被繼承人轉移給繼承人,權利主體發生變更;而分家析產是財產所有權的進一步明確,即進一步明確家庭共有財產的各共有人具體對哪一部分共有財產享有獨立有所有權,不發生整個財產所有權主體變更的問題。
(二)財產基礎不同。
繼承的財產基礎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即可用於繼承的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分家析產的財產基礎是家庭共有財產,即供分家析產之用的財產是全部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對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權,至於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則不屬於分家析產的對象。
(三)兩種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不同。
能夠引起繼承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只能是被繼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分家析產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處理財產繼承事宜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而分家析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在我國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在很多情況下是以習慣為依據。
(五)發生時間不同。
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贈與協議(贈與合同)是當事人個人意志和權利的統一。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分家協議(分家析產)則是權利當事人集體意志和權利的統一。兩個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協議,則分家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遺囑是需要發生效力的,但是遺囑的話肯定是需要有遺囑能力,還有就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和其他的一些協議發生衝突的情況之下的話,需要綜合的來進行考慮。不能簡單的認定,遺囑一定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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