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麼區別?
一、遺贈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麼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協議都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在生前作出處分,在死後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但是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遺贈指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死後贈給國家、集體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遺贈扶養協議指公民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協議。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3.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4.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5.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二、遺贈具有如下特徵:
(1)它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受遺囑人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包括財產義務。
(3)遺贈須由受遺贈人親自接受,並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生遺贈的法律效果。
(4)遺贈是在遺囑中規定的,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
(5)受遺贈人無權參與財產的分配,僅能從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
三、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合同;
(2)遺囑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在適用上具有優先性,其優先性表現在: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相牴觸時,遺囑無效,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遺囑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於遺囑,遺囑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
(4)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
遺贈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都是遺贈人對自己財產的處置,但遺贈是單方想要把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且對受贈人沒有要求。遺贈扶養協議則是兩方約定好責任義務之後達成的協議,一方要負責扶養照顧,一方要負責看護財產,且受扶養一方死後扶養人才能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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