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為爭奪財產而導致一個家庭分崩離析,這樣的例子在生活中並不是沒有。因此很好的合理分配好財產能使家庭關係和諧,通過財產分割協議或立遺囑的方式來確定財產的分配和歸屬是很常見的方式。那麼遺囑與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有哪些呢?
一、遺囑和財產分割協議有什麼區別?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而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一個大家庭中父母、子女等親屬就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達成一致觀點後,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他們主要區別有幾點: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則需要一個家庭裏所有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協議上簽字後,協議才發生效力。
2、遺囑處分的是個人財產,對他人財產做出的處理無效。而財產分割協議裏處理的既有個人財產,也有共同財產,協議生效後,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算完成了,當事人不能反悔。
3、遺囑有多種形式,而財產分割協議主要是書面形式。
4、遺囑訂立後可以撤銷和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簽字生效後不能撤銷和變更,除非簽字人協商一致。
二、遺囑繼承的方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總的來説,遺囑與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就是前者形式多樣,而後者是通過書面規定立約,並需要立約人、見證人等多方簽字後才生效。對於遺囑,其生效條件是立遺囑的人必須神志清醒且自願,受到脅迫或者欺騙的情況所立遺囑可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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