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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協議與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一、家庭協議與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家庭協議與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性質不同。

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體現立遺囑人的個人意志,不受他人意志影響,立遺囑人可以單方將之變更或撤銷。分產協議則須兩個以上民事主體達成合議,體現的是所有協議主體的共同意志,如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協議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2)處分的財產不同。

遺囑是對立遺囑人對其本人所享有的個人財產的處分,分產協議所處分的不限於家祖長輩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分產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

二、遺囑的法律特徵包括什麼?

(一)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的一種。

因此關於法律行為的共同規定適用於遺囑,如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等。

(二)遺囑是死因行為。即該行為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生前可以依法任意修改和撤銷其遺囑。

(三)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之一,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並且必須符合法律對其所選擇形式的特別規定,否則無效。

(四)遺囑是死者生前處理其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財產的歸屬。

(五)遺囑行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達,他人代書。

三、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在立遺囑的時候,因為遺囑中分的都是自己的財產,所以不需要跟其他家庭成員去協商。而且遺囑中也不是必須要把遺產分給這些家庭成員的,如果法定繼承人都有獨立生活的能力,遺囑人把遺產捐出去的決定也是受保護的。

標籤:協議 遺囑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