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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原告不出庭有律師可以嗎

離婚2.61W

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出庭參加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原則。
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裏的“特殊情況”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對這些“特殊情況”進行釋明。司法實務中,通常比照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是指: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能表達意志的完全行為能力的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是必須向法院提交關於離婚內容的書面意見。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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