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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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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不可以不出庭。如果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席,會被判定撤訴。若原告有委託代理人,也是要必須出庭的。出庭是為了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出庭對當事人不利。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必須出庭,起訴離婚的雙方都應到庭審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協議離婚會經過哪些程序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的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三)在冷靜期過後批准。對於符合規定的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綜上所述,第二次進行起訴離婚是可以不去出席的,但只能是被告可以缺席,原告"除非很特殊的原因比如重病等,原告是必須出庭的。如果擔心人身安全,可以與法院聯繫,審理時安排法警到庭維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