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被告不出庭委託律師可以嗎?
一、離婚案被告不出庭委託律師可以嗎?
離婚案被告可以不出庭委託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被告不出庭的特殊原因包括: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變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它。
(二)被告不出庭的後果:
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准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出庭:
1、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
2、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由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當事人在國外。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原告不出庭的後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簽訂離婚協議離婚,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離婚。涉及人身關係的民事訟訴,在原則上,雙方當事人應當出庭支持訴訟,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的,也應該特殊處理,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被告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後,法院批准,即可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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