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律師出庭是否可以?
一、被告不出庭律師出庭是否可以?
被告不出庭律師出庭是可以的。
1、被告不在法庭上,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如果民間借貸案件無法聯繫到被告,則可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經過60天公告期視為送達,此時可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況下判決。
2、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可能是原告、被告親自到庭,也可能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出庭,或是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在這幾種情況下,除離婚案件當事人仍要求出庭外,法院所作的判決均不是缺席判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缺席判決: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如果本訴原告不出庭或退庭按撤訴處理,本訴被告提出反訴,人民法院對反訴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後,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被告方,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在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訴訟當中,如果傳票已送達,而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傳票無法送達,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後,缺席審理並判決。缺席判決一樣可以生效,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1、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2、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人進入到訴訟程序的時候,由於自己不同相關的法學知識都會委託代理人,比如説委託律師代為參加訴訟活動,或者是參加一些其他的調解等活動,這個時候律師出庭完全是可以的,符合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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