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有效的借條原告可以不出庭嗎
民事訴訟中,有有效的借條原告可以不出庭。涉及婚姻的官司當事人必須到庭,其他的民事訴訟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無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被告無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原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
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係方面的進行處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的)。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原告能不能出庭跟有沒有借條沒有關係。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有的情況原告是必須出庭的,如果不出庭,可能會按照原告撤訴處理;其他不是原告必須出庭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委託代理人代自己出庭,可以授權給委託人讓其幫助自己完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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