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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了律師原告不出庭的好處有什麼?

一、請了律師原告不出庭的好處有什麼

請了律師原告不出庭的好處有什麼?

可以避免原告在法庭上説出不利於己方的話,給律師提供爭取利益最大化的條件。但是並非所有的情況都可以只由代理人出席庭審。比如説離婚案。因為鑑於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點,那麼反映在訴訟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別規定。如果無故缺席這種庭審是很不利的。

二、什麼情況委託律師,原告必須出庭

除了以下四種情形外,如委託了律師,原告可以不出庭: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無論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三、什麼人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

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執業,須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作為代理人蔘加訴訟,是律師的業務之一,也是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主要方式。當前我國的律師隊伍已逐步壯大,加之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技能、經驗的優勢,因此律師已成為我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主體部分。

2.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為其近親屬。信賴是委託代理關係的前提和基礎,當事人是基於對代理人的信賴才委託代理其進行訴訟的。近親屬同當事人關係親密,容易得到信賴。並且,由他們作為訴訟代理人通常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着許多社會團體,如工會、商會、婦聯、殘聯、文聯、消費者協會等,這些社會團體一般都專門設有法律事務部,對其成員承擔着某種保護責任。當發生涉及其成員重大利益的案件時,對其成員承擔着某種保護責任。當發生涉及其成員重大利益的案件時,這些社會團體往往會推薦法律事務部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作為涉訟成員的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4.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

我國的幹部和職工與所在的單位有十分緊密的關係,當單位成員涉訴時,單位出於對職工利益的關心,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向法院推薦能夠勝任訴訟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5.經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

除上述人員外,其他公民經法院許可,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法律規定當事人委託其他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時須經法院的許可,主要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缺乏陳述和辯論能力,不能勝任訴訟的人及其他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可以到場的話儘量到場參加庭審。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早退都可能被判處庭審缺席。這樣對後續的庭審會產生不利的結果。就算有委託律師,在一些特殊的庭審還是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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