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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請了律師可以不用出庭嗎?

一、原告請了律師可以不用出庭嗎?

原告請了律師可以不用出庭嗎?

根據我國的民法規定,民事訴訟中請不請律師是個人自願,法律沒有強制要求。請了律師的話,自己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自己無需出庭,當然也可以出庭。如果沒有律師,是必須自己出庭的。只有一個例外,就是離婚類的案件,不管有沒有律師,雙方當事人都要出庭。

如果不涉及身份關係,律師可以全權代理,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牽扯人身性如離婚案件只能一般代理,需要當事人出庭。

二、民事訴訟被告不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被告缺席判決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了傳票,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沒有正當理由。

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了傳票的證據有四種。法官將傳票直接交給被告,被告收到傳票後在送達回證上的簽字;法院以掛號信方式將傳票郵寄給被告,被告在掛號信回執上簽字;被告拒收傳票的,請居委會和鄰居到場,法官當眾將傳票放在被告人住處,由證人簽字證明被告拒絕簽收被告下落不明,用以上方法無法送達的,由法院委託報紙刊登送達公告。公告登出60日後,不管被告是否看到報紙,視為送達。以刊登該公告的報紙附卷作為送達憑證。

三、原告不出庭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不出庭按自動撤訴處理。但可以委託特殊代理人出庭。有特殊代理人出庭的可視為當事人親自出庭。

代理人的兩種,一種是一般代理,沒有決定權,説白了就是幫自己打官司,請律師一般都是採用這種代理關係;另一種是特殊代理,有決定權,如可以替委託人決定起訴不起訴,是否撤訴,是否接受調解,是否上訴等,這是替自己打官司。

特殊代理一般都是委託給可以信賴的近親屬。就自己説的情況,自己母親是可以做自己父親特殊委託代理人的,讓自己父親填份授權委託書,注意要寫上“特殊代理關係”六個字。

另外,如果當事人確實因突患疾病不能按時出庭,也可以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申請法院延期開庭,這樣在實際上有利於被告,給對方增加了準備時間。原告一般不採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請律師是可以由律師全權代理自己的案件,一般本人是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的,但前提也需要獲得法院的認可,對於一些特殊的案件,原告本人也是需要出庭的,所以, 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

標籤:原告 律師 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