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被告委託律師本人不出庭可以嗎?
一、離婚案被告委託律師本人不出庭可以嗎?
1、原告起訴離婚的,在法院開庭時,原告必須到庭。
2、一般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出庭,本人不是必須出庭。但離婚訴訟具有特殊性,法院需要聽取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願,所以,離婚訴訟中,原、被告即使已經委託代理人,沒有特殊情況,都必須親自出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也應當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
3、另外,在法院開庭時,原告經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什麼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涉及
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並確定由誰分擔。這裏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簡單地説,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於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麼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筆者曾代理一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被告主張曾對外借債10萬元,並且有證人2名出庭作證。應該説此形勢對原告相當不利的。
綜上所述,訴訟離婚案件是當事人必要出庭的案件,如果當事人無故不出庭的,民法院會傳喚,經傳喚仍然不出庭的,會拘傳當事人,要當事人到庭後才會依據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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