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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贈與,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怎麼規定?

婚後父母贈與 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怎麼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結婚對於很多人來説是神聖的,結婚意味着兩個人的利益緊緊綁在了一起,但是兩個人長期相處會出現矛盾,矛盾激化最終導致走向離婚的道路,而在離婚過程中最主要的一個問題是關於房產的分割,在《民法典》中有關於房產分割的詳細説明,那婚後父母贈與《民法典》房產分割怎麼規定?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民法典》關於婚姻存續期的規定

夫妻關係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於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發生該法律事實時,婚姻關係終止。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自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或者自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日起到婚姻關係解除(或者一方死亡)之時,也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三、法律關於贈與的規定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隻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於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將來可以取得的財產,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標的”單方面轉移。

四、《民法典》關於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贈與財產分割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四)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三)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如果是共同財產需要平分,而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後不會平分,我們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