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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四十五條釋義是什麼?

一、民法典一千四十五條釋義是什麼?

民法典一千四十五條釋義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親屬的含義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1.親屬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2.親屬由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而產生;

3.親屬與家屬、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員,因為和這些親屬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二、姻親的範圍

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結婚,使雙方互與對方親屬產生了親屬關係。又如自己的親屬與他人結婚。使自己與他人產生親屬關係。這些親屬都稱姻親。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學中比較公認的觀點。將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形式。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血親(包括直系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子之妻(兒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嬸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親。指己身的配偶的血親,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這種姻親不是以一次婚姻為中介,而是以兩次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如:夫與妻之姊妹之夫(連襟),妻與夫之兄弟之妻(燦嫂)等。由於這種關係相對比較間接、疏遠,有些國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為姻親。

民法典的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親屬和姻親的相關範圍,對於公民個人在處理相關民事事項和相關行為時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具體情況下可以由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