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婚姻財產有哪些解釋?
婚姻作為一個感情的結晶和家庭的組成條件,被大多數人所向往。而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婚姻的前後財產愈加理智。我國的法律法規也出題了相應的政策支持這種事先約定的財產分割方法。那《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婚姻財產有哪些解釋,本站小編就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對婚姻財產有哪些解釋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本條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所謂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的制度。約定財產製是相對於法定財產製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製,而法定財產製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
如婚姻前或婚姻期間。婚姻當事人的雙方可對婚姻前後的財產做較為詳細的安排,這避免了婚姻期間或離婚後產生經濟糾紛。這種方式及保護了婚姻雙方的經濟利益和雙發的意願,又防止一方欠下債務對另一方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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