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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屬於什麼部門進行什麼業務?

一、公證處屬於哪個部門?

公證處屬於什麼部門進行什麼業務?

1、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2、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

(2)有固定的場所;

(3)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4)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4、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現行公證法沒規定公證處的性質,就現在而言,有些公證處是行政單位,有些是事業單位,還有些是合夥性質(試驗階段)。

二、公證處有哪些業務?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係、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鑑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諮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上文對公證處部門職能的詳細介紹,想必大家對公證處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公證處是依法設立、執行公證職能的一個部門,並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公證處的主要職能,一般是辦理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公證、還有賦予各種債券文件法律效力等,在訴訟中常常使用到這個部門。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