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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是什麼

對於社會生活當中的一切違法亂紀的事情,我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向國家的有關部門舉報和揭發。並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我國普通公民甚至都有權利將將其直接扭送到公安部門,關於這一點,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當中是有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條規定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二、刑事訴訟控告的形式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1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當中就是規定,對於一些通緝在案的,或者實施犯罪以後被發現了,以及正在被追捕的這些犯罪嫌疑人,我國公民都可以將其立即扭送到公安局,這是我國刑訴法賦予我國公民的特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