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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拿什麼來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想整理一下這個問題,源於今天的一個諮詢。

離婚時,拿什麼來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李律師,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是嗎?”

我自閉了。

我不知道從哪裏來的這麼多人問這個問題,每週都會有人問這個問題,這也謠言波及面這麼廣嗎?

我網上查看了一下,也沒有人説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啊。網上一大片對這個問題闢謠的文章和解答,大家是看不到嗎?

我就再説一遍吧。中國只有兩種方式可以離婚: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和去法院起訴離婚。

無論分居十年八年,一百年,都不會自動離婚。中國沒有自動離婚之説。

分居兩年能自動離婚、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為什麼很多人會問這樣的問題呢?為什麼會有這種法律謠言呢?

我梳理了一下,這大概是人們對一條法律條文的誤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有規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這條的意思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法院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而不是説,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那麼問題又來了,這麼私密的事,怎麼證明男女雙方分居滿兩年了呢?在法院判決實務中,我們可以用來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這些: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順便,在這裏,我們繼續深入的探討一下這個分居的認定問題,也就是在認定分居證據中存在的問題。

一、在家裏分牀睡,法院不能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牀,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的話,其他人也不可能來證明這個問題,所以很難認定你們是否真的分牀。所以,法院一般不採信一方的一面之詞。

二、夫妻兩地生活,也不一定是婚姻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説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離婚訴訟中想讓法院判決離婚,僅僅蒐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是不夠的,同時還要注意蒐集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於感情不和造成的證據,往往後一種證明較難。

因為婚姻法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並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所以,在收集離婚證據時,不僅需要提供“分居滿兩年”的證據,還要收集“因感情不和”的證據。

雖然這個條款很知名,但實際判決離婚的案例中,能夠用上的很少,法官基本上還是以第二次起訴離婚為感情不和的依據,進行判決離婚的比較多。

如果有婚姻法律問題,歡迎和李曉娟律師探討。

標籤:感情 離婚 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