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一字之差,卻差之千里!
隨着法律意識的提升,普通老百姓將錢借給別人,一般也會讓對方打個借條或者欠條,但是很多人其實搞不清楚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往往導致無法實現自己想要的效果。我們律師團隊也經常被問到這個問題,現在我們為大家詳細解讀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大家以後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參考。
一、借條和欠條的基本概念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相當於簡化的借款合同,説明雙方產生了借貸關係,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
欠條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雙方結算的一種憑證,產生的原因有很多種,關係不明確。二、借條和欠條的主要區別1、借條和欠條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條的形成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多樣,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2、借條和欠條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節點不同 第一,如二者都約定了還款期限,那麼借條與欠條都是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三年。 第二,在未註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完全不同的。 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的日期,屬於雙方對該債務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是從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對方還款而借款人拒絕的次日開始計算三年,原則上主張權利的期間最長是二十年。 而“欠條”和“借條”相比就大不相同。欠條是在債務人暫時沒錢可還的時候寫的,如果沒有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應該是從出具欠條的次日開始計算。欠條本身就有欠債未還的意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了,訴訟時效就要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即出具欠條的次日開始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經典案例 2007年1月26日,甲、乙確認,甲出借給乙27萬元,目前已還15萬,尚欠12萬,當日乙給甲出具了一份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條》,2019年12月1日,甲向法院起訴乙還錢,乙以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 【法院判決】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甲在2019年才起訴,且未有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明,2007年1月26日出具的《欠條》已超過訴訟時效,故不支持甲的請求,12萬直接打水漂。 【經驗總結】假如,乙當初出具的是“借條”,那麼訴訟時效就是從甲第一次要求乙還款,而乙拒絕還款的次日開始計算,甲是2019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訴,那麼訴訟時效就沒過,12萬就不會因為訴訟時效過期而打水漂。所以,大家在要求借款人或者欠款人打條時一定要寫明是欠條還是借條。另外還要注意,借條上應該寫“借到”而不是“借”,避免出現糾紛時有歧義。如果有疑問和不確定的地方,建議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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