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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處罰法定原則意味着: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環境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種類眾多,不同的行政主體有不同的職權範圍,不同的行政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處罰。

(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也即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行為不為違法行為,不受行政處罰。當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等級是不一樣的,它們可以設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法和順序進行。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環境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就應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而不能逃避行政處罰;所受處罰的輕重應與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輕。它也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時,才能給予處罰,否則就不能給予處罰;所給予的處罰應與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輕。

3、責任自負原則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親自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由他人代為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罰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罰原則

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5、法律救濟原則

法律救濟原則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對環境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環境行政相對人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否則不得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救濟原則是保障環境行政處罰公正進行的有效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相對人對於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或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主體違法給予環境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6、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環境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應以追究環境行政責任為惟一目的,而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二、環境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它是環境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所應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序。這種程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步驟如下:

1、立案。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格的程序之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經聽證後,環境行政部門根據聽證的情況及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最後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現在對於行政處罰老百姓都是非常敏感的,一旦遇到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的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當然了,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行政處罰做出了原則性的要求,比如説處罰法定原則等。

標籤:行政處罰 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