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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是什麼?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是什麼?

實際上我們國家沒《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有《環境行政處罰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環境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後,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

第六條 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罰款處罰,實行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分離。

第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

(三)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

(四)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與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

第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

二、行政處罰罰款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罰款標準現在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不同行政部門罰款的標準不同,可以關注具體行政部門的政策。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相關知識: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環境保護對學普通老百姓來説是非常的重要,如果有人破壞環境,那麼輕則導致經濟受損,重則導致人類滅亡。所以作為中國的公民,一旦發現有人污染環境,那麼就應該積極地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