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有哪些
一、山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後果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環境污染行政處罰的參考依據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兩年內因同類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2)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4)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5)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6)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3)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1)違法行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環境污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如“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於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於0.1噸的”;又如“不規範貯存危險廢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數量小於0.01噸,且未污染外環境的”)且當日完成整改的;
(3)其他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保護生態環境是全民應盡義務,因為生態資源遭受到破壞以後會損害到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比如本人的身體健康可能都會受到影響。所以對環境污染行為,就要根據污染情況適當進行處罰,但是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也應當受到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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