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的區別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的區別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為,但兩者從根本上説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為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二、行政命令的特徵
①行政命令由有權發佈命令的行政主體作出;
②行政命令屬於行政主體的一種處理行為,表現為要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
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對人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賦予相對人一定的權利;
④行政命令是為相對人設定的行為規則,屬於具體規則,表現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規範;
⑤相對人違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體對它的制裁;
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職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命令還有一個特徵,即相對人不服行政命令時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請途徑解決。這和行政決定不同,相對人如不服行政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直至行政訴訟。(應區別抽象行政命令與具體行政命令)
制裁的對象不同是環境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一項很明顯的區別,前者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還污染等行政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而後者處罰的是在環境行政機關就職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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