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有哪些
一、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後果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 【處罰主體】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
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委託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環境侵權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舉證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的責任大小確定】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應該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其表現形式也體現在,如果違法行為人認為環保局的行政處罰過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執法人員是必須要根據違法事實,違法後果等因素確定處罰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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