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需要聽證嗎?
一、環境行政處罰需要聽證嗎?
環境行政處罰並不一定需要聽證,只存在環境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聽證請求的情形,具體可以提出聽證請求的情形如下: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案件重大疑難的,經商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聽證。
二、聽證會舉行需要遵守怎樣的程序?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二十七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佈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二)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案由,詢問並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迴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和依據;
(四)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五)第三人進行陳述,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六)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辯論;
(七)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如下會場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
(四)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五)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喧譁、鼓掌、鬨鬧、隨意走動、接打電話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活動。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違反上述紀律,致使聽證會無法順利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會場。
第二十九條 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出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條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發問,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
第三十一條 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應當在聽證中出示,並經質證後確認。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驗證,不公開出示。
在司法實踐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若是採用一般程序來處理環境處罰案件,那麼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之中,如果發現實施了環境污染行為的主體具有提出聽證請求的權利,那麼需要按照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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