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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具體是什麼

工廠平時在加工生產的時候必須要有與之配套的排污設施才可以,而且如今在我國經濟發展已經趨於穩定的情況之下,國家也已經開始越來越注重對環境監測的這個問題了。如果企業以污染環境為發展經濟的代價,那麼國家有關單位事可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並且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那麼,環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具體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具體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具體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定。

第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適用本程序規定。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意見,保證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二章 聽證的適用範圍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案件重大疑難的,經商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聽證。

第三章 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加人

第七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1名聽證主持人和1名記錄員具體承擔聽證工作,必要時可以指定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應當是非本案調查人員。

涉及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

第九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依照規定程序主持聽證會;

(三)就聽證事項進行詢問;

(四)接收並審核證據,必要時可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五)維持聽證秩序;

(六)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七)審閲聽證筆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履行上述職責。

記錄員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負有下列義務

(一)決定將聽證通知送達案件聽證參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聽證,保障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三)具有迴避情形的,自行迴避;

(四)保守聽證案件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五)向本部門負責人書面報告聽證會情況。

記錄員應當如實製作聽證筆錄,並承擔本條第(三)、(四)項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調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是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四)是本案的證人、鑑定人、監測人員;

(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六)與聽證事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前款規定,也適用於鑑定、監測人員。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在聽證會開始前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

在聽證會開始後才知道迴避事由的,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前提出。

在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聽證工作。

第十三條 聽證員、記錄員、證人、鑑定人、監測人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為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的,其迴避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或者放棄聽證;

(二)依法申請不公開聽證;

(三)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迴避;

(四)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

(五)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質證;

(六)進行最後陳述;

(七)審閲並核對聽證筆錄;

(八)依法查閲案卷材料。

第十五條 當事人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法舉證、質證;

(二)如實陳述和回答詢問;

(三)遵守聽證紀律。

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有關證人亦負有上述義務。

第十六條 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聽證。

第三人超過5人的,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聽證,並於聽證會前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四章 聽證的告知、申請和通知

第十七條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已查明的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四)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

(五)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申請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後果;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日期,並且加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未如期提出書面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組織聽證。

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的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不組織聽證,並告知理由。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組織聽證,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不組織聽證:

(一)申請人不是本案當事人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

(三)不屬於本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聽證適用範圍的;

(四)其他不符合聽證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同一行政處罰案件的兩個以上當事人分別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合併舉行聽證會。

案件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其中部分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聽證。

只有部分當事人蔘加聽證的,可以只對涉及該部分當事人的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在決定聽證之日起30日內舉行。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和第三人: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聽證案由;

(三)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四)公開舉行聽證與否及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等信息;

(六)委託代理權、對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的迴避申請權等權利;

(七)提前辦理授權委託手續、攜帶證據材料、通知證人出席等注意事項;

(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日期,並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變更聽證時間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 3日前向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

理由正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同意。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場地等條件,確定旁聽聽證會的人數。

第二十五條 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前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託事項及權限;

(三)代理權的起止日期;

(四)委託日期;

(五)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鑑定人、監測人員和證人出席聽證會,並在聽證會舉行的1日前將前述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擬證明的事項書面告知組織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章 聽證會的舉行

第二十七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佈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二)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案由,詢問並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迴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和依據;

(四)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五)第三人進行陳述,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六)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辯論;

(七)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如下會場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

(四)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五)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喧譁、鼓掌、鬨鬧、隨意走動、接打電話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活動。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違反上述紀律,致使聽證會無法順利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會場。

第二十九條 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出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條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發問,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

第三十一條 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應當在聽證中出示,並經質證後確認。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驗證,不公開出示。

第三十二條 質證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針對證據證明效力有無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第三十三條 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經不存在的。

第三十四條 視聽資料應當在聽證會上播放或者顯示,並進行質證後認定。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聽證會全過程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的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和依據;

(七)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的主要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相互質證、辯論情況;

(九)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説明;

(十)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一)聽證主持人認為應當記入聽證筆錄的其他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交陳述意見的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審核無誤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將情況記入聽證筆錄。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審核無誤後在聽證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六條 聽證終結後,聽證主持人將聽證會情況書面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聽證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二)聽證案由、聽證內容;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基本信息;

(四)聽證參加人提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意見;

(五)對當事人意見的採納建議及理由;

(六)綜合分析,提出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會: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聽證會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並有正當理由的;

(三)當事人申請延期,並有正當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聽證的其他情形。

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延期聽證並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延期聽證並記入聽證筆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依據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或者鑑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恢復聽證的,應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三)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

(四)聽證申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五)聽證申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六)聽證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七)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妨礙聽證會正常進行,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

(八)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聽證會沒有必要舉行的;

(九)應當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終止聽證,並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終止聽證並記入聽證筆錄。

第四十一條 舉行聽證會的期間,不計入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限內。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程序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程序規定所稱案件調查人員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內部具體承擔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適用本程序規定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行政命令之前,認為需要組織聽證的,可以參照本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本行政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當事人不承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會的具體條件,主管環境的國家有關部門對企業的罰款已經達到了5000元以上,或者責令企業暫時停業整改的這些情況都應該召開聽證會的。在環境行政處罰的聽證會當中,普通民眾,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都可以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