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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對實施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對實施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對實施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 【處罰主體】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

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委託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一條 【處罰決定】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重大案件集體審議】案情複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審議決定。

集體審議過程應當予以記錄。

第五十三條 【處罰決定書的製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五十四條 【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第五十五條 【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六條 【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存檔。

環保局應該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一個部門,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遇到環境污染的這些違法行為,都是可以到當地的環保局投訴的。環保局或受環保局委託的這些監察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也要為相關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