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客體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客體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客體是指行政執法人員所享有權利所承擔義務指向的內容。
1、環境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性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保障性行為;行政處罰是一種最終處理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臨時性的程序行為。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27條“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46條“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等。
2、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執行罰
行政執行罰係指因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依法對其實施另一個處罰,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直到達到前一處理決定被履行時為止。從目的上説,行政處罰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種違法,而行政執行罰是為了迫使當事人履行前一個處理決定而實施的保障性措施;從行為持續性上看,行政處罰是一次性的,而行政執行罰是持續性的;從行為性質上説,行政處罰屬於“基礎行為”,行政執行罰則屬於“執行行為”,兩種行為所處的行為範圍領域是不同的;從被規制的法律上看,行政處罰受《行政處罰法》的調整,而行政執行罰則受將要制定的《行政強制法》的調整。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責令糾正違法規定是什麼?
當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景時,行政機關在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有權利和責任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這是《行政處罰法》第23條所明文要求的。但是,實施行政處罰與責令糾正環境違法完全是兩類不同的行為,彼此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制裁,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狀態的一種處理;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而責令糾正違法是對違法現狀的一種修復;從行為屬性上講,責令糾正違法是一種行政命令行為,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
在日常生活當中,在處理環境污染行為案件時,應當遵循相關法律規範的程序規定。執法工作人員應當首先表明身份,然後才能進行調查,有權機關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新環境行政處罰法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新《環境行政處罰法》處罰的種類有哪些?《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二)罰款;(三)責令停產整頓;(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六)沒...
-
環境行政處罰哪些必須聽證?
一、環境行政處罰哪些必須聽證?環境行政處罰並沒有必須聽證的情形,只存在環境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聽證請求的情形,具體可以提出聽證請求的情形如下:《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版對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最新版對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
-
環境行政處罰立案後如何停止?
一、環境行政處罰立案後如何停止?環境行政處罰立案後停止必須是有關的機關對於相關違法行為已經作出了處理並且處理完畢。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的規定如下所述。(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