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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量罰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量罰規定是什麼?

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量罰規定是什麼?

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量罰規定有《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具體是根據其所造成的後果程度來進行不同的處罰。

《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對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情節輕微,給予一定限額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而當場做出處罰決定所適用的程序。

1、實施簡易程序的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簡易程序必須具備三個條件: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適用簡易程序的步驟

(1)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2)查明違法事實確鑿;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量罰,應當屬於當場處罰範圍;

(4)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交款時限和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8)告知當事人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時,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和途徑;

(9)對於應當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並出具財政部門制發的罰款收據。

除上述情況外,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而應要求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交款。

(10)當場收繳的罰款,應在兩日內交至所屬執法機關,執法機關應在兩日內交付指定銀行。

(11)將當場處罰決定事項報所屬執法機關備案。

3、實施簡易程序的意義

在當前環境執法任務量大面廣,特別是情節輕微的環境違法行為又十分普遍的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使其操作簡便,可以提高執法效率,節省執法成本,並適應行政執法的特徵,有利於處罰的實施。此外,由於有些環境違法行為具有瞬時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規則性,非當場處罰,事後則難以處罰,因而規定簡易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儘管簡易程序操作簡便,但它仍是執法機關代表國家的一種執法行為,當場處罰決定同樣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因此,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不能隨意超越步驟,當事人也必須依法履行。

(二)一般程序

與簡易程序相對應,一般程序適用於當場處罰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因此,一般程序的規定也更為嚴格,操作也比較複雜。

(1)執法機構對於發現或受理的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屬於適用一般程度範圍;

(2)立案,填寫立案登記表並履行立案審批;

(3)確定兩人以上調查小組,需要回避的人員應當依法迴避;

(4)執法人員佩帶執法證章,並向當事人和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5)開展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主要方式為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有多個當事人或證人時,應個別進行詢問。詢問應當場製作筆錄。筆錄須經當事人和證人閲核簽名。當事人或證人拒籤的,應當在筆錄中説明;

(6)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並根據需要在現場進行記錄、錄音、錄相、拍照、採樣和查閲、複印、摘抄有關資料,以及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環境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人們非常關注的重點性的問題。在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的時候,有權機關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不能夠隨意處罰。如果造成後果非常嚴重的,那麼行政罰款的數額就相對來説可以高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