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的確定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的確定適用範圍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第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案件重大疑難的,經商當事人同意,可以組織聽證。
二、聽證會按哪些程序進行?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佈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二)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案由,詢問並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迴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和依據;
(四)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五)第三人進行陳述,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六)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辯論;
(七)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一般在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是有權利申請聽證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對於案件的適用範圍也要與法條相符合,這樣才能保障到聽證會的順利進行,但在申請時一定要提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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