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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和行政複議有什麼聯繫?

一、環境行政複議和行政複議有什麼聯繫?

環境行政複議和行政複議有什麼聯繫?

1、環境行政複議和行政複議的關係為後者包含前者。

環境行政複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根據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相應裁決的活動。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2、環境行政複議程序具體如下:

(1)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五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複議的,可以口頭告知,並製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2)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八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複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應一併送達被申請人。

(3)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二、什麼情形下行政複議終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公民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或者是交通違章等的行為之後,都有可能會受到被責令罰款等的行政處罰如果不服處罰,被罰者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不服行政處罰,如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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