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條例中可以申請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複議條例中可以申請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目前我國無《環境行政複議條例》,由《環境行政複議辦法》規定環境行政複議相關內容。
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需要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四)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五)處理或者轉送《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申請;
(六)辦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七)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應訴事項;
(八)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行政複議是必須要符合法定條款才能實施,一般是針對於行政機關在處理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但申請人在申請時也需要提出申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行政複議機關才能依法受理,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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