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行政仲裁之間有什麼聯繫?
一、行政複議和行政仲裁之間有什麼聯繫?
行政仲裁和行政複議都屬於我國司法的主要內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訴訟的重要法律途徑。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時候應該謹慎選擇,因為如果選擇了仲裁就視同於放棄了行政複議的訴訟權利。
1.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2.而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仲裁概念
1、行政複議概念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2、行政仲裁概念
行政仲裁亦稱“行政公斷”。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決的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所設的特定仲裁機關,依法對民事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裁決,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爭議雙方受到裁決約束。行政仲裁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三、行政複議和行政仲裁兩者的區別
1、徵收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徵收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的司法行為,屬於行政機關外部所設置的對徵收管理相對人實施救濟的制度,是對徵收管理機關的具體徵收管理行為的外部監督和制約徵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機關內部所設置對徵收管理相對人實施救濟和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職權進行監督的制度。
2、徵收行政訴訟適用司法程序,實施兩審終審制,具有嚴格、規範、全面並且收取訴訟費用的特點徵收行政複議適用行政程序,依據《行政複議法》是一級複議制,具有及時、快捷、簡便、不收費的特點。
3、徵收行政訴訟目前只侷限於具體徵收管理行為的範圍之內,對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徵收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寬於徵收行政訴訟,不僅受理對具體徵收管理行為的異議,也包括一定為範圍的抽象徵收管理行為,如補償標準的文件。
4、徵收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徵收管理行為是否適當只限於行政處罰這一塊而行政複議機關可對徵收管理機關的全部行為是否適當進行審查。至於抽象行為的審查,如地方政府有關征收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只在審理時考慮是否適用,而不能改變或撤銷,複議機關則有權變更或撤銷徵收行政複議的審查權限大於徵收行政訴訟的審查權限。其主要表現在針對不適當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權上。
5、徵收行政複議的效力低於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複議決定不服仍可進入行政訴訟,而進入訴訟的徵收糾紛則不能再進入複議。
行政仲裁和行政複議都屬於我國司法的主要內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訴訟的重要法律途徑。仲裁和法院審判一樣,關乎當事人權益,解決民事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時候應該謹慎選擇,因為如果選擇了仲裁就視同於放棄了行政複議的訴訟權利。行政複議是公民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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