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什麼情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什麼情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環境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一)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
(二)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等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前已經向其他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等的情形,若是想要提出複議的請求,最好是在限定的行政複議的時間內提出。這是由於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超過了法定申請期限又無法定正當理由的情形,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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