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是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通過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兩者有着密切聯繫。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後者是司法性的,它們的程序、方式、法律後果存在着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
如果再簡單的來理解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的話,就是類似於當地的環保局作出的一些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有爭議的話,不可以直接起訴環保局,得向環保局的上級主管單位申請行政複議,對上級主管單位的複議結果仍然不認同的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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