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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環境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1、代理因環保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環境行政複議申請,並擔任申請人的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2、擔任環境行政複議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3、代理環境行政複議案件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提出書面答覆,並擔任被申請人的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4、代理環境行政訴訟案件原告參與行政訴訟,包括起訴、出庭、上訴、申請執行、請求賠償等。

5、代理環境行政訴訟案件被告應訴,包括答辯、出庭、上訴等。

6、代理環境行政訴訟案件第三人蔘與行政訴訟。

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

最直觀的差別是:前者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後者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不允許提起這兩類訴訟,尤其是環境行政訴訟,因為該兩類都是公益訴訟,很難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