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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與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通過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兩者有着密切聯繫。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後者是司法性的,它們的程序、方式、法律後果存在着差異。

環境行政複議與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起到保護作用,但兩者的區別在於,行政複議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通常會在形政訴訟之前進行。而行政訴訟屬於司法救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屬於最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