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算離職嗎?
在任何企業單位去工作的時候,新入職的員工都會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必須要辦理的手續,在清理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合同中詳細的説明出了勞動的期限,勞動合同在到期之後要及時的去處理,那合同到期不續簽算離職嗎?下面本站小編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屬於離職嗎?
1、勞動合同到期,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關係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終止,這並不以勞動者所從事的是技術工作而轉移。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且由於法律並未規定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使出現工作未予交接的情況,責任也應由公司承擔。
2、如果説公司還有一個月半月工資沒發給勞動者,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勞動者應該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立即補發,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除要求公司補發被拖欠的工資外,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不能作為所謂的補償奉送給公司。
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規定,公司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合同而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執行標準也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4、如無特殊工作需要交接,可以對公司的要求不予理睬,但即使確實需要本人回公司交接工作時,交接期間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什麼是辭職和離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丶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丶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丶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離職:指的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 丶辭職丶停職丶免職丶死亡等原因,脱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丶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丶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期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合同關係。
很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都遇到過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勞動合同如果到期如果不去處理就會影響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如果想要繼續去做這份工作只要去續簽,而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去續簽就代表着雙方勞動關係已經不存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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