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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是辭職還是離職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屬於離職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辭職還是離職

1、勞動合同到期,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關係自合同到期之日起終止,這並不以勞動者所從事的是技術工作而轉移。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且由於法律並未規定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使出現工作未予交接的情況,責任也應由公司承擔。

2、如果説公司還有一個月半月工資沒發給勞動者,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勞動者應該理直氣壯的要求公司立即補發,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除要求公司補發被拖欠的工資外,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不能作為所謂的補償奉送給公司。

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規定,公司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合同而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執行標準也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4、如無特殊工作需要交接,可以對公司的要求不予理睬,但即使確實需要本人回公司交接工作時,交接期間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什麼是辭職?什麼是離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三、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離職:指的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 丶辭職丶停職丶免職丶死亡等原因,脱離其所擔任的職位。

四、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期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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