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並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保密條款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上的保密條款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由當事人約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機制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有保密費用或補償條款則由屬於同時建立了補償機制,法律不限制。
如果保密協議中植入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保密期限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確定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中保密條款的競業限制有時間範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兩年後,要遵循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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