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什麼手續
現在就連我國的國有企業,也已經打破了所謂的鐵飯碗的制度,都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到期以後,結合實際情況再辦理續簽的。也就是説,在這期間,如果員工各種消極怠工的話,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甚至可以不續簽。問題是即使不續簽,也要正常的辦理離職手續的。那麼,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什麼手續?
一、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什麼手續?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f、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員工辭職時是否有補償?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果合同要到期,但是公司不計劃續簽的話,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且給勞動者發放一定的補償金。員工和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時間辦理離職,交接好工作。而且這裏的公司不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也是分實際情況的,如果是員工個人的問題的話,公司是不需要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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