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妨礙動植物防疫免疫罪作為一個刑法罪名可能不會為我們所熟知,因而這個罪名的具體內容我們也不甚瞭解,所以當我們犯下最是還往往不自知,即使明白了自己犯罪也不知道法條的具體內容,那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司法解釋吧。
本罪是指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正案對刑法原條文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使該條的適用範圍由過去只適用於“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擴大到“境內”所有動植物防疫、檢疫。具體是指:違反有關動物疫情管理規定的行為,如瞞報、謊報動物疫情;違反規定處置染疫動物、產品、排泄物、污染物;違反有關動物檢疫管理規定的行為,如違法規定運輸染疫、疑似染疫、疫區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製品;藏匿、轉移、盜掘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經營、運輸、屠宰、加工動物、動物產品逃避檢疫等行為。二是對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的情形。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根據以上的法條,我們完全可以發現,我國對於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司法解釋是比較完善的,隨着時代的發展和顯示操作中的需要,也經歷修改,使得法條更為適應時代的發展,更好的發揮法條的效力,我們也應該要對這個罪名有一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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